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我委制订了《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并以冀发改投资〔2013〕1862号文印发,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过半年多的运行,我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方面仍需改进和完善。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判断、识别、防范方面的主体作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有关部委来函要求我省协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来函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意见。
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文件中,须包含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审批、核准的依据。其中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和中央企业(在省级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向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完成后,单独出具意见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跨市、县项目,由项目所涉及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分别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其他仍按冀发改投资〔2013〕1862号文件执行。
附: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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