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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5-01-18 23:02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水利厅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水利厅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3年2月28日

附  件

河南省水利厅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现就全厅开展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估原则
                      
——应评尽评。将重大决策事项信访评估工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整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全面客观。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科学客观评估,实事求是反映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
——查防并重。既全面查找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又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解释引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统筹兼顾。把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发展与稳定、整体与局部以及不同利益和各方面的关系,审慎作出决策。
二、评估主体
                     
     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决策作出单位(处室)、项目审批单位(处室)、工作实施单位(处室)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所涉事项的评估,并为评估结果负责。在作出决策时,要注意吸收不同单位和部门及群众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评估主体可以组成评估小组,由综治、维稳、纪检监察、工会、信访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以及决策涉及的群众代表等参加。
三、评估范围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单位(处室)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审核项目责任单位是否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或审核的重点领域:一是项目建设。水库除险加固、河道治理、新建水库、农村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安全、旅游开发、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规划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环境保护、实物调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工程招标等。二是机构改革。单位改革程序及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三是新建住房和旧房改造。单位在新建住房和旧房改造中涉及职工利益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住房调整分配、门面房租赁等。四是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较大范围或者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政策制定、行政执法行为、改革和行政性收费等。需要评估的具体决策事项由各单位(处室)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再另行评估。
四、评估内容
    对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评估。
——合法性。决策单位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不同地区、行业、群体之间的攀比。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者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了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会不会产生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是否有配套治理措施。
——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较强的社会负面舆论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五、评估程序
    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在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的基础上开展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一)充分听取意见。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受决策影响较大的群众、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听取意见要注意对象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讲清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二)全面分析论证。分门别类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分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的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三)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确定为高风险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确定为中风险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确定为低风险级。风险评估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单位(处室)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四)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后,决策机关要将评估报告送同级党委维稳信访部门备案。决策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要严格保密。
六、评估结果运用和决策实施跟踪
   (一)评估结果运用。根据评估结果,决策机关作出不予实施、暂缓实施、可以实施的决定。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决策,需要重新调整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中风险的,如无特别紧急情况,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决策,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行决策;对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的决策,但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二)决策实施跟踪。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组织决策实施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稳、综治、信访等有关部门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协助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化解工作。决策实施引发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决策机关要暂停实施;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要及时调整。
七、评估问责
   (一)下列情况需要进行责任追究:不按规定程序评估或违规评估导致决策失误,给党、国家和群众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群众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对重大决策事项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给党、国家和群众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在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暂停决策实施或者不及时调整决策,给党、国家和群众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
   (二)责任追究对象和依据。出现上述情形时,应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责任人直接抓,由综治、维稳、纪检监察、工会、信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厅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厅各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规范、推动相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厅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推行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维稳和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处室)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配套制度,扎实推进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坚决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切实保障和促进水利改革发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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