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司法局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和指导市司法局系统(下称本系统)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面向社会和本系统内部研究并决定与广大群众(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包括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主要范围) 本系统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一)涉及本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合并、分立、移交、撤销和动拆迁等事项。
(二)涉及本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收入分配等待遇重大调整等事项。
(三)涉及本系统所属院校招生、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等事项。
(四)涉及律援助申请条件等社会救助标准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涉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等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事项。
(六)其他与广大群众(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
第四条(领导机构)成立由市司法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称局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和局风险评估办)。
局风险评估办(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牵头,局法制处、信访办、政治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应当加强对承办部门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承办部门)本系统重大决策拟定部门是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对风险内容开展全面审查评价,出具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并与决策方案一并提交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审定。
重大决策拟定部门为两个及以上的,主办部门作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牵头部门。
承办部门认为必要的可商请局法制处、信访办、政治部等部门参与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
第六条(主要形式) 根据不同决策类型,其收集意见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可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公开的形式:通过网站、报刊、问卷调查、听证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部分公开的形式:征求人大、政协和维稳、信访部门及区县等的意见;通过单位内部公示、职工代表大会、单位负责人直接听取意见等方式向干部职工征求意见;征询专家意见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等。
(三)不公开的形式:依法不得在事前公开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在确保决策事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分析和评估形式。
第七条(基本内容) 对重大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应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横向比较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可能引发相关群体攀比等。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决策事项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等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出台的政策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等。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风险等级) 重大决策事项经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A 级;认为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B 级;认为可能引发个体矛盾冲突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C 级。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认定标准可参照《上海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第九条(等级评定)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通过设定参考指标体系,对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定量分析:凡可通过互联网投票、听证会、单位职代会、专家意见征询等渠道统计量化反映相关群体认可、接受程度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可根据反对意见的比例设置社会稳定风险参考指标及等级判别标准。对有条件设置多个风险参考指标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可通过设定权重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二)定性分析:难以直接通过量化分析反映相关群体接受程度的重大决策,可由承办部门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形成多因素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价体系,经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对于决策内容和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方案难以为大多数群众所接受,或反对意见表现比较激烈等的重大决策,可直接认定为A 级风险。
第十条(工作程序)
(一)承办部门应当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和评估责任;由多部门联合拟定的,应当成立主办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评估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分析和评估方案的制定。
(二)承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形式,对收集的信息、数据进行系统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发生概率和可预见后果,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起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评估主体、收集意见、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的形式、风险因素分析、风险等级判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可参照《上海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确定内容。
(四)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对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和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报送备案)承办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报送重大决策方案时,应当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
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对分析和评估报告实施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对存在A 级、B级风险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起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送局风险评估办复核,经局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送市维稳办备案;对存在C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送局风险评估办备案。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 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应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分别采取应对措施。
对存在A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局风险评估办在收到承办部门送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综合研判,并向决策机构上报、预警。同时,根据不同的决策类型,分别落实应对措施: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近期必须实施的重大决策,应由局风险评估办组织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协调各方力量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属于本系统探索创新提出的重大决策,应由承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就决策是否实施、是否暂缓实施,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提出建议。
对存在B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局风险评估办应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明确责任,督促落实降低风险、化解矛盾的措施。
对存在C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相关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防范和化解工作。
第十三条(动态跟踪)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的全程跟踪。
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必要形式,不间断地收集社会公众(或相应特定群体)的反响,及时发现新的社会稳定风险隐患,调整完善应急预案;发现因社会稳定风险导致重大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向决策机构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局风险评估办应当坚持对评估事项的动态检查和评价,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落实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效果评价)重大决策实施后,承办部门应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档案。同时,根据决策实施结果,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准确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方面。
第十五条(行政问责)一旦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局风险评估办应当根据《上海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查清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及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必要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实行行政问责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要求有关责任人,对本单位或部门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说明。
重大决策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而未进行或未按有关程序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或未严格根据分析和评估审查意见落实相应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或未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对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或部门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和各区县司法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指标
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参考因素
附件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指标
征求意见方式 | A 级风险 参考指标 | B 级风险 参考指标 | C 级风险 参考指标 |
通过报刊、互联网、市民信箱、市民问卷调查、召开听证会等公开方式 | 明确反对意见超过33 % | 明确反对意见占10%-33% | 明确反对意见低于10 % |
反对意见十分激烈,有串联上访、申请游行、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等情况 | |||
面同特定对象的征求意见方式(听取区县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向专家咨询、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征求人大和政协意见等) | 明确反对意见超过33 % | 明确反对意见占10%-33% | 明确反对意见低于10 % |
反对意见虽不超过33%,但其中有的反对意见比较强烈 | |||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方式 | 反对票超过33% | 反对票占10%-33% | 反对票低于10% |
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一次性通过 | |||
扬言采取极端行为 |
附件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参考因素
类别 | 序号 | 主要参考因素 |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A级风险 |
合法性 | 1 | 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 | 不符合宪法精神,与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大出入 |
2 | 决策方式、步骤、时限等程序是否合法 | 无正当理由改变决策方式、简化程序、缩短时限 | |
3 | 应公开的决策是否经听证会或公示等必经程序 | 未按要求进行听证或公示等公开决策程序 | |
4 | 是否按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 | 未按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 |
合理性 | 5 | 调整救助保障等标准的决策事项是否与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 | 受益程度远不及物价上涨,不能满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
6 | 特定群体受益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相关或类似群体攀比 | 部分群体受益造成与相关群体的明显不平衡 | |
7 | 增加群众刚性支出决策事项理由是否充分、配套的救助保障措施是否及时有效 | 相关的救助保障措施没有及时跟上 | |
8 | 涉及企业裁减分流职工的决策事项,其安置补偿措施是否为大多数职工所接受 | 大多数职工对安置去向、补偿标准不满意 | |
9 |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是否为大多数职工所接受 | 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大到大多数职工不接受的程度 | |
10 | 企业改革重组方案是否为大多数投资者、债权人、职工等相关利益群体所接受 | 大多数投资者及相关利益群体对改革重组方案不满意 | |
可行性 | 11 | 决策方向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 | 互联网、相关论坛、街谈巷议中反对意见占多数 |
12 | 决策事项所需人财物力支撑的持续性 | 人财物力支撑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决策事项无法连续实施 | |
13 | 增加群众刚性支出的物价调整决策事项是否密集出台 | 一个季度内出台增加群众刚性支出的物价调整决策三项及以上 | |
安全性 | 14 | 对群众心理预期、主要想法和意见的掌握程度 | 对群众心理预期、主要想法和意见基本不掌握 |
15 | 反对意见的理由是否充分 | 理由比较充分或者获得无相关利益群体普遍理解和同情 | |
16 | 持反对意见当事人情绪、言辞激烈程度 | 当事人扬言采取自焚等极端方式进行抵制 |
如需实时咨询,可致电:18310253910 QQ:165526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