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一)党委、政府主导原则。各级党委要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要进行正确引导,坚持把工作的出发点放在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改革发展上,放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问题上。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机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即由重大决策的决策部门、重大项目的审批部门、重大事项的决定部门,负责对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论负责。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项目、事项,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研判和预测论证,如实反映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意见。
第五条
(一)企业改制;
(二)征地拆迁;
(三)涉农利益;
(四)教育;
(五)医疗;
(六)环境保护;
(七)安全生产;
(八)食品药品安全;
(九)城乡建设;
(十)劳动保障;
(十一)社会管理。
第六条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反映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到各方面群体的利益,是否平衡了群众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是否会引起相关地区、部门、行业及类似群体的攀比等。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相适应,所需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等。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是否会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
患,这些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消除。
第七条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前,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门评估小组,根据评估的要求、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采取召开座谈会、重点走访、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公告公示等多种方法,广泛听取利益各方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
(三)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在收集掌握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所涉及的人员、范围和剧烈程度进行稳定风险分析预测和等级评估。分析研判预测风险,应当邀请矛盾化解部门、风险处置部门、维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利益方参与。对特别重大或专业性强的评估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分析,提高分析预测的准确性、科学性。
(四)作出评估结论。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由评估小组形成评估报告,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大小和可控程度提出评估意见,责任主体部门或单位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并抄送同级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凡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都要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的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同时,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做好应对准备。
(六)跟踪督查督办。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全程跟踪掌握稳定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对评估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主管责任部门要及时研究并完善维稳措施,确保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八条
第九条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经过公示和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认同的;
(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
(四)排查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化解或有效控制的。
第十条
(一)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的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
(二)经过民意测评,绝大多数群众暂时未认同的;
(三)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被媒体网络持续炒作形成热点,暂缓实施不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存在的重大矛盾和问题暂时难以化解消除,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实施的;
(六)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二)侵犯群众利益,引起群众不满可能产生重大不稳定事端的;
(三)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四)容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实施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评估,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未严格审查、弄虚作假,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四)其他应当查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重大政策、改革改制方案、社会管理措施以及建设规划的出台等社会决策。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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