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新发改投资〔2012〕990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切实做好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有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项目建设产生的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党办发〔2010〕19号)精神,特制定《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及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发现、降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化解和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19号)的精神,现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意义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防范社会稳定风险的重要措施。实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范社会稳定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建设项目不仅要进行经济效益评估,还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项目审批阶段,针对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好分析预测、开展事前评估、研究应对风险的预案和化解措施,充分发挥预警和预防作用,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项目审批后实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将稳定风险消除在决策前,避免产生社会矛盾,以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范围
根据审批权限划分,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具备下列情形,在申请项目审批(可研阶段)、核准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一)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土地、山林、水利及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城镇建设、拆迁安置、土地征用、环境整治、水电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
(二)转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按其要求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
(三)同级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项目。
三、责任主体
项目报建单位是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必须主动做好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织或牵头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部门和群众代表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对各类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的社会矛盾冲突作出评估预测,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并形成科学、客观、全面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四、评估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项目选址、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资金筹集等方面。同时,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作出评估。
(一)选址规划
1、项目选址要以保护耕地为原则,尽量利用荒山、荒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2、项目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并尽量减少拆迁工程量,将项目建设对当地生产生活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3、项目选址要重视环境保护,避开生态和环境敏感点,尽量不破坏或少破坏原有自然生态和文物古迹。如对地形、地貌等自然环境有无较大破坏,“三废”(废气、废渣、废水)、噪音能否得到妥善处理;对传统文化建筑、文物古迹等是否会造成破坏等。
4、项目选址要尽量与项目建成后能提高当地群众收入相结合,实现项目效益和群众利益最大化;
5、项目选址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尽量减少资金投入。
(二)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收集整理意见、制定方案并反馈群众,然后整理反馈意见,不断完善方案;
2、征地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如:征地是否报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标准是否合法合规,安置办法是否可行,征地拆迁安置争议调处单位、人员和责任领导是否明确。
3、征地补偿标准就高不就低;
4、要制定群众易于监督的征地补偿款发放措施。
(三)拆迁补偿
1、拆迁计划要符合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求并按规定审批;
2、要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
3、拆迁补偿标准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4、拆迁补偿标准就高不就低。
(四)安置发展
1、安置发展方案要切实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地(州)、县(市)有关失地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政策;
2、要制定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措施;
3、要制定失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计划,帮助和指导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
(五)项目融资
1、项目投融资方案要符合国家政策并切实可行;
2、资金筹措方式要具体落实,政府投资要有相应的证明文件,社会投资应在指定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保证金;
3、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资金必须提前落实到位;
4、制定详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建设过程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其他。除前5个方面以外,还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五、评估工作程序
(一)重大项目的实施部门或单位进行评估。对可能引发矛盾冲突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预测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形成专项报告。
(二)决策机关作出决定。审批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对评估报告进行分析判断,对评估事项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得实施的决定,将决定情况及时反馈责任主体,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作出稳定工作具体要求。
(三)落实措施。重大项目的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评估的决定和要求,对经评估决定的事项,应落实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决定暂缓实施的事项,应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待时机成熟后再实施;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应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人员的工作,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列入管理目标,制定考评办法。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而酿成重大问题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六、相关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报建单位提交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作出“不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存在一般社会稳定风险”或“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结论后,根据审批权限划分,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审核。自治区本级项目由项目报建单位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直接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审批职能分工,具体承担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工作的部门要负责对需要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在项目决策阶段应当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和专家评议,有必要时,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还应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结论应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高度重视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既要依法依规严格把关,又要改进工作方式做好服务,不得借机增设前置条件、增加审批环节。在评估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将项目建设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对周边公众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综合权衡,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社会承受能力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更好地把项目建设、发展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统一起来。
(四)本试行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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